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会员守则
专业委员会宗旨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金融学会领导下,由全国从事金融租赁及相关业务的公司,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的行业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组织推动全国金融行业内与租赁有关的政策、法规研究活动,发展扩大中国租赁业内部交流合作和与国际租赁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为促进我国金融租赁发展作出贡献。

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制定行业自律性公约,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2.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金融租赁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建议;
3. 组织和推动金融租赁理论研究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组织学术交流;
4. 协调行业内部成员的业务关系,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产业的关系;
5. 总结交流金融租赁业的工作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6. 进行智力开发,组织对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7.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与交往,研究和介绍国外金融租赁行业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
8. 编辑出版会刊书籍和学术资料。

会员的责任与义务

  本会服务于全体会员,会员有义务向本会提供行业信息、提供行业自律必要的数据、行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反映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共享本会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源。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为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尽到自己的义务,同时会员的行为受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本会管理办法的约束和限制。

会员种类与入会条件

  正式会员:正式会员首先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并具有有效的金融经营许可证。入会时需要向本会提出申请,经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入会。
赞助会员:可以是租赁公司,也可是大的财团,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网络公司等热爱和
关注租赁事业发展的企业或个人。入会时须向本会提出申请,但不需要专业资格审查。
会费标准

正式会员会费:每年人民币2万元;
赞助会员会费:每年人民币3万元以上;
会费支付日期:每年第一季度。全部会费在3月底前收缴完毕,会员应按时缴纳。

入会程序

1. 由入会人填写入会申请书;
2. 申请书必须由本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推荐;
3. 对入会人进行资格审查;
4.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5. 批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金融学会备案;
6. 单位会员立即交纳会费,即正式成为本会会员或赞助会员。

会员的退出

  会员退出本会分为两种情况:自动退出和被迫退出。
  正式会员和赞助会员,超过应缴会费日期半年而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出本会的会员,两年内不能重新入会,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凡是不能遵守本会管理规则、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的会员,将取消会员资格,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本守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