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Financial Leasing Professional Committee, China Society of Finance)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金融学会领导下,为经营金融租赁的企业服务的机构。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的正式会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本机构吸收关心和热爱金融租赁事业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作为本分支机构的赞助会员,吸收社会专家、学者、租赁界精英、经济界知名人士为本分支机构的个人会员。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将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承担业内的金融租赁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具有学术性、专业性,是涵盖全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是自愿结合的非盈利性、社会性组织。会员应接受中国金融学会的领导,并遵守中国金融学会章程以及本分支机构章程。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宗旨

(一) 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发挥行业组织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 研究行业的发展动态,反映和研究租赁业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 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和风险控制, 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职能范围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自律性行业规范公约,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
(二) 宣传国家有关金融租赁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对租赁行业的发展进行策划,对与租赁相关的业务进行指导与咨询;
(三)收集与租赁有关的信息,对行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四)组织和推动金融租赁理论研究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加强行业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国际交往;
(五)统一租赁理论和教学大纲,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六)协调行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协调行业内部成员的业务关系,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产业的关系;
(七)编辑出版会刊书籍和学术资料。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3室。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

会   长
朱建新
常务副会长
田 青
副 会 长
郑致成
窦栓文
王 翀
赵戈飞
秘 书 长
田 青(兼)
高级顾问
裘企阳
常设机构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政策理论部、信息培训部)
  
  2003年2月26日,在昆明召开的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2003年度工作会议上,选举产生了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新一届理事和常务理事,名单如下:

理事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朱建新、田 青、郑致成、窦栓文、赵戈飞、王 翀、俞雄伟、熊先根、张建光、屈延凯、白祚祥、张 龙、赵小川、高启锦、特格西、张亚东、鲁安利、王人凤、陆铁栋、贾维军、马 田、张文莉

常务理事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朱建新、田 青、郑致成、窦栓文、赵戈飞、王 翀

中国金融租赁概况

  中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有二十多年的从业经验,通过近年来的整顿重组,现在正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中国的固定资产投资市场上。所涉及的租赁物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飞机、汽车、铁路机车和车辆)、工程机械、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各类制造设备、城市公用事业设施和房屋等。单就12家金融租赁公司而言,目前的资产总额超过200亿元。

中国的企业对以金融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感兴趣的主要原因

(一) 节约银行对本企业的宝贵的授信额度;
(二) 利用融资租赁租金支付的高度灵活性,以求尽量同自己未来的现金流相匹配;
(三) 利用融资租赁项下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 在设定抵押物以取得银行贷款方面有困难时,可以利用出售回租这种融资租赁方式,以取得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
(五) 在企业的信用状况不能令银行满意、难以得到银行贷款,而其母体或关联方又有剩余资金时,可以通过委托租赁这种方式,将该资金用于该企业;
(六)同利用银行贷款购置固定资产相比,利用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在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上,有可能会简单一些。

中国的企业对以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ing)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感兴趣的主要原因

(一)可以避免承担租赁物余值的风险,也就是说,可以在自己不需要该租赁物或预期租赁物将技术陈旧的情况下,把租赁物退还出租人;
(二)由于经营租赁是承租人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所以,承租人企业在取得该租赁物使用权的同时,不会使自己的财务比率恶化。

近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保护和推动租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是良好的。

直接涉及租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有〖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专章,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及经营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六)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外汇借款;
(十)同业拆借业务;
(十一)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二)经济咨询和担保;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
   2002年10月,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兰州成功举办了“金融租赁高级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国际著名租赁专家阿曼伯先生(Sudhir.P.Amembal)围绕《向成熟的租赁市场学习》《因租赁而赢利》两个专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受到与会人员的普遍关注。
  目前,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正在同相关国际机构的代表进行磋商,重点讨论2004年在中国举办世界租赁大会的可能性。